很遗憾,因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无法获得最佳浏览体验,推荐下载安装谷歌浏览器!

哈氏可磨性指数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(三)

2017-09-20  来自: 鹤壁市英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2297

5.检验规则

测定仪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,检验项目如表1  
5.1 每台测定仪***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,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  
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表

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条文号出厂检验型式检验
1主轴转速度3.2.1.1ΔΔ
2工作转速3.2.1.1ΔΔ
3研磨件3.2.2
Δ
4圆柱齿轮精度3.2.4
Δ
5蜗轮蜗杆精度3.2.5
Δ
6装配要求3.2.7ΔΔ
7噪声3.2.8
Δ
8绝缘电阻3.2.9ΔΔ
9绝缘强度3.2.9
Δ
10外观3.2.10ΔΔ
11振筛机3.3
Δ
12试验筛3.4
Δ
13保护筛3.5ΔΔ
14二分器3.6ΔΔ
15相关系数3.7
Δ
16精密度3.8
Δ
注:表中“Δ”表示需要检验。

5.2 型式检验:5.2.1 产品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  
a)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;
  
b) 正式投产后、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变更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  
c) 停产2年以上,再次恢复生产时;
  
d) 批量生产时,每2年进行1次;
  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  
f)   ***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  
5.2.2 抽样规则:
  a) 批量不超过25台时,抽样2台;  
b) 批量在26-90台之间时,抽样3台。
  
5.2.3 判定规则:
  
a) 当批量不超过25台时:
  
根据抽检的样品(***样本)检查的结果,若品数(检验项目)全部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;
  
若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2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  
如果***样本不合格品数等于1,应再按5.2.2随机抽取2台作为第二样本,进行重复检查。
  
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等于1,则判为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。
  
b) 当批量在26-90台之间时:
  
根据抽检的样品(***样本)检查的结果,若品数(检验项目)全部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;
  
若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3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  
如果***样本不合格品数大于、小于3,应再按5.2.2随机抽取3台作为第二样本,进行重复检查。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等于3,则判为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。

6.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6.1 标志  
应在产品适当、明显的位置上固定产品铭牌,并标明下列内容:
  
a) 制造单位名称;
  
b) 产品名称、商标、型号;
  
c) 制造日期和编号;
  
d) 产品主要参数。
  
6. 2 包装
  
6.2.1 产品的包装木箱应牢固可靠,符合GB/T 15464有关规定。包装时应将测定仪上的重块取下,放在包装箱底部,防止运输过程中脱落,砸坏仪器。
  
6.2.2 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:
  
a) 产品合格证;
  
b) 产品维修服务卡;
  
c) 产品使用说明书;
  
d) 装箱单。
  
6.2.3 包装箱外表面的标志应清晰、整齐、内容包括:
  
a) 产品名称和型号;
  
b) 制造单位名称和发货站名称;
  
c) 收货单位名称和到货站名称;
  
d) 包装箱外形尺寸,毛重,装箱日期;
  
e) “小心轻放”、“向上”、“怕湿”、“由此起吊”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。
  
6.3 包装好的产品在能够避免雨雪直接影响的条件下,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。
  
6.4 产品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、周围无酸性或碱性等有害气体的库房中。